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廣東財經大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學位政策和法規(guī),規(guī)范學位授予行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
第二章 委員會組成和機構設置
第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1至25名委員組成。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長兼任;副主席兩人,由分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分為職務委員和非職務委員兩類。
職務委員包括:與學位授予工作有關的校領導,以及研究生處、教務處、學生處、繼續(xù)教育學院主要負責人。
非職務委員人選范圍包括:碩士點負責人、教學單位中分管研究生或本科教育的負責人以及其他無黨政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應具有正高職稱,熟悉學位管理工作,治學嚴謹,責任心強,處事公正。
第四條 根據學?,F(xiàn)有學科門類,設置經濟學分委員會、管理學分委員會、法學分委員會、理學與工學分委員會和文學與藝術學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布局發(fā)展情況,對學位評定分委會的設置作相應調整。
分委員會由11至15人組成,任期四年。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為分委員會當然成員,根據本人意愿及所屬學科歸入相應的分委員會。分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分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席應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分委員會委員人選任職條件參照第三條非職務委員要求,職稱可放寬至副高級。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下設分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任期屆滿須換屆。委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六條 委員會換屆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換屆名單先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經廣泛征求意見,由現(xiàn)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分委員會換屆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更替:
(一)因個人原因主動請辭的可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二)有以下情形的可免除其委員職務:
1.同一學年度內未經批準缺席學位評定委員會及下設分委員會會議3次;
2.因年齡、健康、調離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3.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yè)道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三)因工作崗位變動,職務委員自動更替。
第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學位辦”)作為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學位辦掛靠研究生處,學位辦主任由研究生處處長兼任。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處牽頭,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由教務處牽頭,有關部門協(xié)助工作。
各分委員會設兼職秘書1名,人選由主席指定,負責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批準授予學位,撤銷已授予學位;
(二)審定新增或撤銷學位授權學科專業(yè);
(三)設立和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按規(guī)定批準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審定各分委員會推薦的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優(yōu)秀研究生導師名單;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以及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經各碩士點及所在單位初審通過的碩士學位申請人名單,作出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二)提出撤銷不符合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三)審議本學科門類新增或撤銷學位授權學科專業(yè);
(四)審議本學科門類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審議本學科門類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優(yōu)秀研究生導師;
(六)研究和處理本學科門類研究生教育和學位授予的爭議。
第十一條 學位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會務組織、材料準備;
(二)負責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工作總結的起草、印發(fā)、歸檔工作;
(三)負責督辦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
(四)完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含下設分委員會,下同)一般于每學期期末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學位授予等事宜,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主席決定召開非例行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主席主持。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相關事項時,應經過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和民主協(xié)商,采取記名或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如未作特殊說明,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時,同意票超過參與表決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不能出席者應書面請假,學位辦匯總后向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報告。委員在審議表決事項時獨立、公正地發(fā)表意見,對學校學位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內容。
第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審議、表決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十六條 主席可根據議題內容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列席人員只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出說明和答復,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議結果,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公示期內如有異議,應向學位辦實名申請書面復議,否則不予受理。學位辦應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成立專門工作組,工作組在成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結果。經主席同意,可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廣東商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粵商院〔2009〕120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